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庆元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浙1126执18号
申请执行人:***,女,1966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庆元县。
被执行人:***,男,1965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庆元县。
被执行人:浙江腾飞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庆元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庆元县松源街道星光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60683648714。
负责人:**。
被执行人:浙江腾飞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富春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04200780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女,1972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庆元县。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浙江腾飞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庆元分公司、浙江腾飞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浙江腾飞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已履行借款本金人民币150000元、利息237500元、**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338.75元,并缴纳案件受理费3312.5元,执行费2150元。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执行完毕结案。现庆元县人民法院执行的(2021)浙1126执18号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浙江腾飞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庆元分公司、浙江腾飞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