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民申485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81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麒,浙江人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人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浙江腾飞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百家园路61号1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一审第三人:杭州三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注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百家园路61号1幢2层整层。
法定代表人:邹洲。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浙江腾飞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及一审第三人杭州三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浙01民终783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及实体处理均无不当,再审申请人提出的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杨 席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姚 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