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腾飞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浙江腾飞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某某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庆元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浙1126执501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腾飞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商事仲裁一案,杭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杭仲调字第1797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腾飞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5月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浙江腾飞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460000元、资金占用费8280元(其中资金占用费自2019年9月24日起暂计算至2019年10月30日,此后以借款本金46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5%计算至实际偿清之日止),并负担案件执行费7194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要求***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已报告财产情况,但逾期未履行。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股权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庆元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庆元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车辆管理所、庆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丽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庆元分中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及车辆。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在庆元县昌农锥栗专业合作社处享有的股权;另案冻结了被执行人***在松溪县建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处享有的股权;本案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所有的坐落于庆元县××乡××村××路××号的不动产,因该不动产系农村宅基地自建房,暂时无法处置;本案冻结了被执行人***在丽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庆元分中心的公积金账户。截至2020年9月27日,本案未执行到位执行标的为460000元及资金占用费。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及限制出境通报备案的执行措施。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暂无法处置,又无其他财产可执行。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可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其名下财产可处置时依法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1126执50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忠明 审判员  杨 津 审判员  叶晓文
书记员  叶 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