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浙民申2857号
再审申请人浙江腾飞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浙江腾飞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庆元县分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01民终97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的再审事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浙江腾飞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张福军
审判员 谭飞华
审判员 魏恒婕
书记员 钟银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