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湘1021执2198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晟安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桂阳县工业园长富项目区桂嘉路与桂阳大道交汇处南进300米。
法定代表人:***,男,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湖北锐明建设工程有限公郴州分公司,住所地:郴州市北湖区保和镇雷大桥村三组。
负责人:***,男,该公司经理。
关于湖南晟安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湖北锐明建设工程有限公郴州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3)湘1021民初2217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2023)湘1021执2198号案的执行。
因撤回申请而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