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景成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浙江景成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与宁波铁工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225民初3938号 原告:浙江景成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翡翠公寓2幢0205-02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1747002143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人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人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铁工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象山县丹东街道大目湾新城御园聚才路61-6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556701936X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联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景成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铁工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20年8月19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浙江景成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5207元,减半收取7603.5元,由原告浙江景成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承担3801.75元,由被告宁波铁工置业有限公司承担3801.75元。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九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