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安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惠安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5民初2023号 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惠安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惠安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6日立案。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