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赣0403民初4282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201310637005。
被告:九江市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九江市浔阳区长虹大道32号建设大厦8-9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074195651XK。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仰景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4200710409790。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九江市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通过其他途径解决纠纷为由,于2018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自愿申请撤诉,且其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