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10民辖7号
原告:***,男,汉族,1937年11月2日出生,户籍地安徽省歙县。
被告:黄山双星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屯光大道9号城东综合商住楼10-1幢5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00777372436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关于原告***与被告黄山双星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祁门县人民法院以此案情况特殊,不宜审理为由,报请本院指定管辖。
本院认为,为妥善解决民事争议,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审理民事案件,安徽省祁门县人民法院报请本院指定管辖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安徽省黟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七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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