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双星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黄山双星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黄山市黄山区凯通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1003执149号 申请执行人:黄山双星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黄山市黄山区凯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2021)皖1003民初292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黄山市黄山区凯通置业有限公司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黄山市黄山区凯通置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土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黄山市黄山区凯通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黄国用(2010)第068号土地及地上建筑物。 二、查封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