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023民初508号
原告:吴林瑞,男,汉族,1937年11月2日出生,户籍地安徽省歙县。
被告:黄山双星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屯光大道9号城东综合商住楼10-1幢5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00777372436N。
法定代表人:洪四清,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吴瑞林诉被告黄山双星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3日立案。吴林瑞于2019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吴林瑞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吴林瑞撤诉。
案件受理费1250元,由吴林瑞负担。
审 判 员 孙书照
二〇一九年九月九日
法官助理 陈少琴
书 记 员 樊超群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