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双星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某某与黄山双星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0民辖7号
原告:吴林瑞,男,汉族,1937年11月2日出生,户籍地安徽省歙县。
被告:黄山双星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屯光大道9号城东综合商住楼10-1幢5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00777372436N。
法定代表人:洪四清,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关于原告吴林瑞与被告黄山双星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祁门县人民法院以此案情况特殊,不宜审理为由,报请本院指定管辖。
本院认为,为妥善解决民事争议,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审理民事案件,安徽省祁门县人民法院报请本院指定管辖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安徽省黟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 隼
审 判 员  汪文捷
审 判 员  孙 健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江 彦
书 记 员  柯惠琳
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七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