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建发建设项目咨询有限公司

南京商茂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江苏建发建设项目咨询有限公司房地产咨询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民申447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南京商茂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中山南路4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友恒(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友恒(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江苏建发建设项目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白下路2号四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南京商茂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江苏建发建设项目咨询有限公司房地产咨询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01民终58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审查过程中,南京商茂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9月16日以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南京商茂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南京商茂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