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303民初239号之一
原告:安徽五爱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延安南路1151号院内科技楼2-91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003955046407。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治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泗阳县经济开发区浙江路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3MA200PA88M。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82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
被告:江苏建发建设项目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白下路2号四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134791792G。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安徽五爱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江***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建发建设项目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安徽五爱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五爱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五爱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安徽五爱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七日
法官助理 王 珍
书 记 员 施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