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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五爱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江某某科技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303民初239号之一 原告:安徽五爱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延安南路1151号院内科技楼2-91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003955046407。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治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泗阳县经济开发区浙江路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3MA200PA88M。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82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 被告:江苏建发建设项目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白下路2号四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134791792G。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安徽五爱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江***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建发建设项目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安徽五爱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五爱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五爱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安徽五爱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七日 法官助理 王 珍 书 记 员 施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