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湘0102民初16828号
原告:***,男,1955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
被告:湖南省方正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东二环一段1139号301房。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湖南省方正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7,31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3,65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