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方正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某某、湖南省方正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湘0102民初16828号 原告:***,男,1955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 被告:湖南省方正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东二环一段1139号301房。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湖南省方正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7,31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3,65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