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陕0502执970号
申请执行人立邦装饰工程(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创业路287号8幢。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江苏国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系江苏国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渭南恒大置业有限公司,住渭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东兴街与丰庆路十字东北角逸境华府105室。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列当事人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4)陕0502民初1325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20000元及利息。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渭南恒大置业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财产报告令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渭南恒大置业有限公司限期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渭南恒大置业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执行中,经本院执行网络查询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渭南恒大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股权、以及互联网银行,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并依法将被执行人渭南恒大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所有银行账户进行了冻结;通过在本辖区房产、土地登记部门查询,也未发现被执行人渭南恒大置业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经传统查询被执行人渭南恒大置业有限公司的经济收入来源、到期债权等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渭南恒大置业有限公司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同时,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渭南恒大置业有限公司采取了限消措施。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立邦装饰工程(上海)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立邦装饰工程(上海)有限公司亦提供不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立邦装饰工程(上海)有限公司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渭南恒大置业有限公司继续履行;申请执行人立邦装饰工程(上海)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渭南恒大置业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