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102民初13171号
原告:孙某,男,1990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淅川县。
被告:天津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
被告:某装饰工程(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黄某。
被告:西安某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周某。
原告孙某诉被告天津某有限公司,被告立邦装饰工程(上海)有限公司,被告西安某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5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