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102民初13172号
原告:孙某,男,1978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县刘洞镇刘洞村三组。
被告:天津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长青科工贸园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
被告:立邦装饰工程(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黄某。
被告:西安某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周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男,1996年6月30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该公司。
原告孙某与被告天津某有限公司、被告立邦装饰工程(上海)有限公司、被告西安某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于2025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40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孙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