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豫0902执7059号
申请执行人:立邦装饰工程(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黄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泓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河南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董事。
申请执行人立邦装饰工程(上海)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南某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5)豫0902民初89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5年12月19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5年12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二、2025年12月19日至2026年2月24日期间,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六次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询,查询结果为:
本院于2025年7月28日保全冻结被执行人名下1个账户,实际冻结金额为19.94元。因金额少,申请执行人不要求扣划。
上述账户冻结期限为:自2025年7月28日至2026年7月27日止。如需续行冻结,需分别提前十五日内提出书面续封申请,逾期自行承担法律后果。
(2)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信息。
(3)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信息。
(4)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保险信息。
(5)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证券信息。
三、2026年2月11日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现场调查,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2025年12月22日前往濮阳市某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信息。
四、2026年2月26日,因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还款义务,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申请执行人未申请采取律师调查令措施及悬赏公告措施。
被执行人于2026年2月9日向申请执行人转账30000元。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为270895元,实际执行到位30000元。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