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粤1202执188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立邦装饰工程(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xxxxxxxxxxxx。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
关于申请执行人立邦装饰工程(上海)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肇庆某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肇庆某有限公司作出的(2023)粵12民初30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上述民事判决确认被执行人肇庆国声镭射技术制作有限公司应分别向申请执行人立邦装饰工程(上海)有限公司支付票据金额155122.48元及相应利息。因被执行人肇庆某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立邦装饰工程(上海)有限公司向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院指定本院执行。
本院在执行本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肇庆某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经审查,本案与申请执行人广东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肇庆某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案号:(2022)粤1202执3425号]的被执行人相同,且执行内容均为金钱给付,为涉及同一被执行人的系列案件,可予并案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合并执行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提高执行效率,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利,故本院决定将本案并入本院(2022)粤1202执3425号案合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5)粤1202执1883号案件的执行。
本案终结执行后,在被执行人履行完毕前,保留申请执行人对执行所得价款的参与分配及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时恢复执行等权利。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