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省直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农民多层公寓建设管理中心与浙江省省直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110民初12304号
原告: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农民多层公寓建设管理中心,住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街1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浙江金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男,1983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系原告处员工。
被告:浙江省省直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住杭州市天目山路398号301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男,196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系被告公司员工。
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农民多层公寓建设管理中心诉被告浙江省省直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农民多层公寓建设管理中心于2017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农民多层公寓建设管理中心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农民多层公寓建设管理中心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农民多层公寓建设管理中心负担。代理审判员***
二○一七年九月八无书记员***?PAGE*ArabicDash?-2-??PAGE*ArabicDash?-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