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湖德民初字第115号
原告:浙江省省直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天目山路398号301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浙江宝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翰睿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德清县武康镇志远南路425号(佳得利商贸城德清科技创业园)。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省省直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翰睿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期间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又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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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