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110民初07712号
原告:浙江省省直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许鸣,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浙江中友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法定代表人:卢小丰。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省省直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中友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省省直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中友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省省直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省省直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浙江省省直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冯妍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