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龙建(福州)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南平市闽越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702民初5674号
原告:中龙建(福州)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盖山镇齐安路**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航,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汇德(南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平市闽越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解放路**建大商厦**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福建省南平市第九中学,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镇兴华二路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校长。
原告中龙建(福州)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南平市闽越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福建省南平市第九中学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0日立案。中龙建(福州)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中龙建(福州)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自主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龙建(福州)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898元,减半收取计7449元,由中龙建(福州)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陈 芳
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