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龙建(福州)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

南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龙建(福州)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闽07民终550号
上诉人南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设集团)因与被上诉人中龙建(福州)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龙建公司)、福建闽北卫生学校(以下简称闽北卫校)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2019)闽0703民初17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6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建设集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香云,被上诉人中龙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立乐,闽北卫校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贵平、吴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建设集团上诉请求:撤销(2019)闽0703民初1750号《民事判决书》的判决,改判驳回中龙建公司对建设集团的诉讼请求,并判决闽北卫校向中龙建公司承担支付义务。事实和理由:一、中龙建公司要求建设集团承担支付责任没有合同依据。建设集团作为BT合同一方主体,权利义务相对人为闽北卫校,监理的聘请方为闽北卫校,建设集团是接受监理监督的一方,与中龙建公司没有监理合同关系。中龙建公司中标闽北卫校一期续建工程监理项目后,在与闽北卫校签订合同时,闽北卫校加上了建设集团一方,其中合同的最后一个条款约定“监理费用应校方要求由建设集团按监理合同约定代校方先行支付,费用列入项目BT总投资中”,该条款内容约定的是建设集团和闽北卫校间的合同权利义务,该约定仅作为建设集团接受委托为闽北卫校向监理单位支付监理费的依据,建设集团与中龙建间未因此产生权利义务。《工程建设委托监理合同》的甲方是闽北卫校,中龙建公司要求支付监理费的过程,即由中龙建公司向闽北卫校、建设集团提出支付请求,后由闽北卫校根据合同结算具体的应付金额,然后由闽北卫校向建设集团发函,委托建设集团向中龙建公司支付。未委托支付的由闽北卫校自行支付,实际上闽北卫校也已自行支付过10万元。根据以上事实可证,有权决定监理费的金额及支付时间的主体是闽北卫校,监理合同的履行主体应当是中龙建公司和闽北卫校,监理费的承担主体是闽北卫校。二、一审判决将造成建设集团的重大损失。闽北学校与建设集团间的BT合同已经经过结算,双方合同已终止履行,建设集团已不能接受委托为闽北卫校支付款项。经判决确定的闽北卫校应向建设集团支付的投资回购款中,不包括中龙建公司本次要求支付的监理费。三、一审判决中龙建公司应收监理费547172.4元是错误的。2015年初,建设集团收到闽北卫校的委托付款文件载明需代付款256000元,2015年2月15日支付193280元,挂账62720元。经判决确定的闽北卫校应向建设集团支付的投资回购款中包括该62720元,因此建设集团于2019年12月27日支付该笔款项。一审庭审结束后,建设集团将相关付款凭证递交给了一审法院,但一审法院未予收执和采信。四、一审认定中建龙公司的监理范围与《工程建设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范围不一致,计算监理费的基数应依照合同约定以财审审核结论为基数。五、一审判决中龙建公司收取按6%计算利息没有合同依据,也无法律依据。
中龙建公司辩称,一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结果符合客观实际,应当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理由如下:一、中龙建公司要求建设集团承担支付监理费的依据是《工程建设委托监理合同》(中龙建监合(2013)-077)号,该合同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合法有效。二、建设集团与闽北卫校双方之间的暂时结算,并不意味着中龙建公司与建设集团及闽北卫校三方合同的终止,并不能免除建设集团应当向中龙建公司承担支付监理费的义务。其承担责任后,依照合同可向闽北卫校主张权利。三、建设集团与闽北卫生学校纠纷,即(2017)闽07民初55号案件,建设集团主张以福建联审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审核结论,作为建安工程费的结算依据,且该主张已经被生效的法律文书所支持。因此,该审核结论符合实际的工程量,监理费应依据实际工程量计取。四、监理费的延迟支付势必造成中龙建公司的损失。因此,建设集团应承担逾期支付监理费的利息损失。五、建设集团于2019年12月30号向中龙建公司支付62720元,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后向法院提交付款凭证,一审法院才未予收执。 闽北卫校辩称,根据闽北卫校和建设集团签订的《建设工程BT合同》和《建设工程BT项目补充协议》的约定,案涉BT项目建设发生的监理费用由投资代建方即建设集团承担支付责任,该费用列入BT项目总投资,作为投资成本中的委托支付项目费用,建设集团按结算建安工程款、委托支付项目费用、建设期贷款、回购期资金占用费的总和乘以13%计算收取投资回报。根据《工程建设委托监理合同附加协议》第6条约定,监理费由校方要求由建设集团按监理合同约定代校方先行支付,费用列入项目BT总投资中。可见,案涉监理费由建设集团承担支付义务。闽北卫校向建设集团发函要求其支付监理费,系为明确委托支付费用的具体金额,以便建设集团计取投资回报。闽北卫校与建设集团的合同至今尚未办理结算手续,双方仍可继续就委托支付项目费用进行核算,建设集团支付案涉监理费后,不影响闽北卫校对该笔费用的认可。综上,一审法院判决建设集团向中龙建公司支付监理费完全正确,请求二审依法维持原判。
中龙建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闽北卫校与建设集团共同向中龙建公司支付监理费1054852元及逾期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6%计算,自2018年1月22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算至2019年6月22日共17个月,1054852×6%÷12×17=89662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3年6月18日,闽北卫校与建设集团、南平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一份《建设工程BT合同》【闽北卫校新校区建设一期续建工程BT项目】,约定将闽北卫校新校区建设一期续建工程BT项目交由建设集团及南平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投资建设,总投资额暂定70000000元,其中建安工程费约55000000元,工程的勘测、设计、监理等前期款由闽北卫校委托建设集团与南平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因闽北卫校与建设集团、南平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鉴定《建设工程BT合同》时,闽北卫校新校区一期续建工程仍处于设计阶段,无法提供准确投资概算。之后,设计部门提供完整施工图纸,闽北卫校委托福建省瑞晟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按施工图纸编制预算,并报南平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核。闽北卫校与建设集团、南平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此基础上又签订一份《闽北卫校新校区建设工程BT项目补充协议》,约定在原合同基础上新增加多功能教学厅等施工项目,工程项目投资额变更增加为150280000元,其中建安工程费约102630000元。2013年7月,闽北卫校、建设集团与中龙建公司签订一份《工程建设委托监理合同》(中龙建监合(2013)-077),约定闽北卫校、建设集团作为业主委托中龙建公司监理闽北卫校新校区一期续建工程;监理范围包括教学实验楼、学生公寓、园林景观绿化、边坡挡墙、土石方、强弱电及道路等工程施工阶段及保修阶段全过程监理服务工作;监理报酬的计算:(1)计算方法:在保证施工监理服务质量的前提下,本项目施工监理服务收费按照《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格[2007]670号)计算的施工监理服务收费下浮20%计取。(2)本工程建安费暂定为50000000元(最终以南平市财政审核中心出具的结算价为准再进行调整实际的监理费用);监理费的支付:(1)监理合同签订15工作日后,预付监理合同费用的10%;(2)教学楼、学生宿舍基础结构验收后,再支付监理合同费用的20%;(3)教学楼、学生宿舍主体结构验收后,再支付监理合同费用的20%;(4)教学楼、学生宿舍竣工验收后,按照审核后已完的工程量计算的费用的80%支付;(5)竣工结算经审计后28天内凭全额发票付至工程监理费用结算款的95%;剩余5%在工程保修期期满后结清;监理费用应校方要求由建设集团按监理合同约定代校方先行支付,费用列入项目BT总投资中。《工程建设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中龙建公司依约开展监理工作。2013年8月28日、2013年10月14日、2013年11月28日、2014年1月22日,中龙建公司分别向建设集团申请预付监理合同计费额为50000000元,监理服务费为966400元的10%即96640元、20%即193280元、20%即193280元、30%即289920元的监理费,并向建设集团开具等额发票(发票付款方为闽北卫校)。2013年9月30日、2013年11月30日,2014年1月23日、2014年4月30日,建设集团分别向中龙建公司预付监理96640元、193280元、193280元、289920元。2014年4月23日,中龙建公司向闽北卫校、建设集团送达《关于福建闽北卫校新校区建设一期续建工程监理费重新计取的报告》一份,主要内容为中龙建公司监理的工程已完成工程量约70000000元,暂按已完成工程量造价70000000元计取,按照建设工程监理收费标准其收费基础价为1608000元,下浮20%后监理服务费为1286400元。按合同约定应付至监理服务费的百分之八十为1029120元,中龙建公司收到监理服务费773120元,现还应支付监理服务费256000元。请校方、建设集团给予确定。2014年5月22日,中龙建公司向建设集团开具256000元监理费发票(发票付款方为闽北卫校)。2014年6月27日,闽北卫校印发[2014]10号校务会议纪要,新校区一期续建工程费用增加,监理管理费也相应增加,会议同意,由建设集团代付增加部分监理管理费用256000元。2014年7月15日,中龙建公司向建设集团申请支付监理服务费(教学楼、宿舍楼验收后以及增加工程量)总费用的30%,计256000元。2014年8月22日,闽北卫校支付中龙建公司监理费100000元。2015年2月15日,建设集团支付中龙建公司监理费193280元。一审法院另查明,2014年8月14日,除多功能教学楼外,其他工程全部竣工验收并交付闽北卫校管理、使用。2016年7月1日、2016年12月30日,南平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分别做出南财投审〔2016〕结字19号、南财投审〔2016〕结字43号《基础工程结算审核结论书》,评定该部分工程结算造价为56030528元,净核减44761510元,不予评审9221298元。一审法院再查明,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2017)闽07民初1号余光荣诉建设集团、南平建工武夷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闽北卫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南平市人民法院委托,福建联审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22日出具《造价鉴定书》,鉴定意见为:闽北卫校新校区一期续建工程项目的造价为105661581元(已下浮2%),其中多功能教学楼的工程造价为14652777.72元。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2017)闽07民初55号建设集团、南平建工武夷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闽北卫校合同纠纷一案中,对建设集团、南平建工武夷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福建联审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审核结论作为(2017)闽07民初55号案件双方建安工程费的结算依据,予以支持。(2017)闽07民初55号案件已生效。2018年10月25日,中龙建公司再次向闽北卫校、建设集团送达《关于福建闽北卫校新校区建设一期续建工程监理费重新计取的报告》一份,主要内容为中龙建公司监理的闽北卫校新校区一期续建工程自开工之日起至今已完成工程量为105661581元。暂按已完成工程量造价105661581元计取,按照建设工程监理收费标准其收费基础价为2284694元,下浮20%后监理服务费为1827972元。该项目已完成竣工验收结算,按合同约定监理服务费应计1827972元,中龙建公司已收到监理服务费773120元,现还应支付监理服务费1054852元。请校方、建设集团给予确定。2019年6月3日上午,刘洪建市长主持并召开专题会议,并形成专题会议纪要,纪要内容有闽北卫校与建设集团签订的原BT合同中尚未完成的多功能教学楼及附属工程、消防工程验收等扫尾工程,由建设集团继续完成建设。因多功能教学楼非中龙建公司监理,2019年8月14日,中龙建公司向一审法院提交闽北卫校新校区一期续建工程项目监理费计算依据、说明及结果一份,以建安工程总造价为91008803元(福建联审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鉴定总造价105661581元-多功能教学楼造价14652777.72元),计算出监理费为1613572.4元。闽北卫校、建设集团对中龙建公司于2019年8月14日提交的《闽北卫校新校区一期续建工程项目监理费计算依据、说明及结果》中计算方法无异议。
一审法院认为,闽北卫校、建设集团与中龙建公司签订的《工程建设委托监理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合同义务。闽北卫校、建设集团与中龙建公司签订的《工程建设委托监理合同》虽约定闽北卫校新校区一期续建工程项目最终以南平市财政审核中心出具的结算价为准调整实际的监理费用,但经南平市财政审核中心审核出具的结算价为56030528元,与福建联审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鉴定造价相差甚远,且建设集团在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2017)闽07民初55号案件中,亦主张以福建联审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审核结论作为闽北卫校新校区一期续建工程项目建安工程费的结算依据,该主张亦被予以支持。因此,福建联审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鉴定造价符合实际建安费,根据公平原则,闽北卫校新校区一期续建工程项目应以福建联审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鉴定造价计算监理费用。多功能教学楼不系中龙建公司监理,该部分工程造价应予以扣除,扣除后,中龙建公司监理的工程造价为91008803.28元。因闽北卫校、建设集团对中龙建公司于2019年8月14日提交的《闽北卫校新校区一期续建工程项目监理费计算依据、说明及结果》中计算方法无异议,故闽北卫校新校区一期续建工程项目监理费为1613572.4元。扣除建设集团支付的监理费966400元及闽北卫校支付的监理费100000元,闽北卫校新校区一期续建工程项目尚欠监理费为547172.4元。《工程建设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监理费用应校方要求由建设集团按监理合同约定代校方先行支付,费用列入项目BT总投资中,监理费由建设集团代校方支付给中龙建公司系经中龙建公司及建设集团同意,且中龙建公司、建设集团亦未举证证明三方对监理费支付有作出重新约定,故中龙建公司、建设集团应按合同约定履行,本案的监理费应由建设集团支付。因中龙建公司监理的闽北卫校新校区一期续建工程项目已交付闽北卫校使用,建设集团应按约支付相应监理费。综上,对中龙建公司诉请闽北卫校与建设集团共同向中龙建公司支付监理费1054852元,予以部分支持。根据查明的事实可知,建设集团已按《工程建设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进度预付监理费,超出《工程建设委托监理合同》约定工程造价监理费如何支付,双方未做明确约定,故逾期付款利息应从起诉之日(2019年7月2日)起,以尚欠监理费547172.4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年利率6%计算,超出部分,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一、建设集团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中龙建公司监理费547172.4元及其利息(自2019年7月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中龙建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5101元,由中龙建公司负担7881.5元,由建设集团负担7219.5元。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建设集团是否应向中龙建公司承担代付监理费的义务;2.尚欠监理费的具体数额;3.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标准。关于焦点1,根据闽北卫校与建设集团、南平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BT合同》约定,闽北卫校将其新校区建设一期续建工程BT项目交由建设集团及南平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投资建设,工程的勘测、设计、监理等前期款由闽北卫校委托建设集团与南平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同时,闽北卫校、建设集团与中龙建公司签订的《工程建设委托监理合同》亦约定,监理费用应校方要求由建设集团按监理合同约定代校方先行支付,费用列入项目BT总投资中。本案诉讼中,闽北卫校确认,由建设集团对案涉监理费履行代付义务。故建设集团应当依据《工程建设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向中龙建公司履行代付监理费的义务。建设集团上诉提出,《工程建设委托监理合同》的履行主体应为闽北卫校和中龙建公司的上诉意见,与该三方合同的约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建设集团又提出,其与闽北卫校的BT项目合同已经结算,若其承担付款义务并将造成其损失。经审查,本案中,没有证据证明《工程建设委托监理合同》已经终止履行,故建设集团应依照合同约定履行代付义务。至于建设集团提出的有关BT项目合同的结算问题,本案诉讼中,闽北卫校表示双方尚未办理结算手续,双方仍可继续就委托支付项目费用进行核算。因此,建设集团履行代付义务后仍可向闽北卫校主张结算。故对建设集团的该上诉意见,本院亦不予采纳。关于焦点2,如前所述,建设集团履行的是代付义务。二审中,闽北卫校对一审认定中龙建公司应收取监理费1613572.4元没有异议,扣除建设集团已经支付的监理费1029120元(966400元+62720元)及闽北卫校自行支付的10万元后,尚欠监理费数额应为484452.4元。关于焦点3,因自2019年8月20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已经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每月20日(遇节假日顺延)9时30分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这一标准已经取消。因此,自此之后贷款利息的基本标准应改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故建设集团的针对利息计算标准的上诉意见,有事实依据,本院予以采纳。 综上所述,上诉人建设集团的部分上诉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向本院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和质证。双方当事人对一审认定的事实均无异议,本院对一审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另查明,2019年12月27日,建设集团向中龙建公司支付62720元。 再查明,二审庭审中,闽北卫校对一审认定中龙建公司应收取监理费1613572.4元没有异议。建设集团对一审判决逾期付款利息的起算时间没有异议,但认为标准应当以银行同期同业拆借贷款利率为准。
一、撤销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2019)闽0703民初1750号民事判决; 二、南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中龙建(福州)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监理费484452.4元及该款自2019年7月2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项清偿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三、驳回中龙建(福州)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9272元,由南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7904元,由中龙建(福州)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负担,1368元;一审案件受理费15101元,由中龙建(福州)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负担9249.5元,由南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5851.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朱文如 审判员  张廷贵 审判员  邱丽琴
书记员  叶晓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