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龙建(福州)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

中龙建(福州)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与福建闽北卫生学校、南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19)闽0703民初1750号
原告中龙建(福州)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龙建公司)与被告福建闽北卫生学校(以下简称闽北卫校)、南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设集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8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龙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立乐、被告闽北卫校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贵平、叶松及被告建设集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香云到庭参加诉讼。因本案案情复杂,于2019年10月8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9年11月11日第二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龙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姚秀彬、被告闽北卫校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贵平、叶松及被告建设集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香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闽北卫校、建设集团与中龙建公司签订的《工程建设委托监理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合同义务。闽北卫校、建设集团与中龙建公司签订的《工程建设委托监理合同》虽约定闽北卫校新校区一期续建工程项目最终以南平市财政审核中心出具的结算价为准调整实际的监理费用,但经南平市财政审核中心审核出具的结算价为56030528元,与福建联审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鉴定造价相差甚远,且建设集团在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2017)闽07民初55号案件中,亦主张以福建联审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审核结论作为闽北卫校新校区一期续建工程项目建安工程费的结算依据,该主张亦被予以支持。因此,福建联审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鉴定造价符合实际建安费,根据公平原则,闽北卫校新校区一期续建工程项目应以福建联审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鉴定造价计算监理费用。多功能教学楼不系中龙建公司监理,该部分工程造价应予以扣除,扣除后,中龙建公司监理的工程造价为91008803.28元。因闽北卫校、建设集团对中龙建公司于2019年8月14日提交的《闽北卫校新校区一期续建工程项目监理费计算依据、说明及结果》中计算方法无异议,故闽北卫校新校区一期续建工程项目监理费为1613572.4元。扣除建设集团支付的监理费966400元及闽北卫校支付的监理费100000元,闽北卫校新校区一期续建工程项目尚欠监理费为547172.4元。《工程建设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监理费用应校方要求由建设集团按监理合同约定代校方先行支付,费用列入项目BT总投资中,监理费由建设集团代校方支付给中龙建公司系经中龙建公司及建设集团同意,且中龙建公司、建设集团亦未举证证明三方对监理费支付有作出重新约定,故中龙建公司、建设集团应按合同约定履行,本案的监理费应由建设集团支付。因中龙建公司监理的闽北卫校新校区一期续建工程项目已交付闽北卫校使用,建设集团应按约支付相应监理费。综上,中龙建公司诉请闽北卫校与建设集团共同向中龙建公司支付监理费1054852元,本院予以部分支持。根据查明的事实可知,建设集团已按《工程建设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进度预付监理费,超出《工程建设委托监理合同》约定工程造价监理费如何支付,双方未做明确约定,故逾期付款利息应从起诉之日(2019年7月2日)起,以尚欠监理费547172.4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年利率6%计算,超出部分,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认证如下:中龙建公司提供的证据《工程建设委托监理合同》《闽北卫校新校区建设一期续建工程BT项目造价鉴定书》《关于福建闽北卫校新校区一期续建工程监理费重新计取的报告》(2018年10月25日)《律师函》《快递面单》《快递物流信息》《闽北卫校新校区建设一期续建工程监理费计算依据、说明及结果》,闽北卫校提供的证据《建设工程BT合同》【闽北卫校新校区建设一期续建工程BT项目】《闽北卫校新校区建设工程BT项目补充协议》《基建工程结算审核结论书》《南平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中国建设银行单位客户专用回单》,建设集团提供的证据《起诉状》《民事判决书》《记账凭证》《付款凭据》《关于福建闽北卫校新校区一期续建工程监理费重新计取的报告》(2018年4月23日)《福建闽北卫生学校校务会议纪要》《预付工程款明细账》,上述证据来源真实、合法,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6月18日,闽北卫校与建设集团、南平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一份《建设工程BT合同》【闽北卫校新校区建设一期续建工程BT项目】,约定将闽北卫校新校区建设一期续建工程BT项目交由建设集团及南平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投资建设,总投资额暂定70000000元,其中建安工程费约55000000元,工程的勘测、设计、监理等前期款由闽北卫校委托建设集团与南平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因闽北卫校与建设集团、南平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鉴定《建设工程BT合同》时,闽北卫校新校区一期续建工程仍处于设计阶段,无法提供准确投资概算。之后,设计部门提供完整施工图纸,闽北卫校委托福建省瑞晟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按施工图纸编制预算,并报南平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核。闽北卫校与建设集团、南平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此基础上又签订一份《闽北卫校新校区建设工程BT项目补充协议》,约定在原合同基础上新增加多功能教学厅等施工项目,工程项目投资额变更增加为150280000元,其中建安工程费约102630000元。 2013年7月,闽北卫校、建设集团与中龙建公司签订一份《工程建设委托监理合同》(中龙建监合(2013)-077),约定闽北卫校、建设集团作为业主委托中龙建公司监理闽北卫校新校区一期续建工程;监理范围包括教学实验楼、学生公寓、园林景观绿化、边坡挡墙、土石方、强弱电及道路等工程施工阶段及保修阶段全过程监理服务工作;监理报酬的计算:(1)计算方法:在保证施工监理服务质量的前提下,本项目施工监理服务收费按照《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格[2007]670号)计算的施工监理服务收费下浮20%计取。(2)本工程建安费暂定为50000000元(最终以南平市财政审核中心出具的结算价为准再进行调整实际的监理费用);监理费的支付:(1)监理合同签订15工作日后,预付监理合同费用的10%;(2)教学楼、学生宿舍基础结构验收后,再支付监理合同费用的20%;(3)教学楼、学生宿舍主体结构验收后,再支付监理合同费用的20%;(4)教学楼、学生宿舍竣工验收后,按照审核后已完的工程量计算的费用的80%支付;(5)竣工结算经审计后28天内凭全额发票付至工程监理费用结算款的95%;剩余5%在工程保修期期满后结清;监理费用应校方要求由建设集团按监理合同约定代校方先行支付,费用列入项目BT总投资中。 《工程建设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中龙建公司依约开展监理工作。2013年8月28日、2013年10月14日、2013年11月28日、2014年1月22日,中龙建公司分别向建设集团申请预付监理合同计费额为50000000元,监理服务费为966400元的10%即96640元、20%即193280元、20%即193280元、30%即289920元的监理费,并向建设集团开具等额发票(发票付款方为闽北卫校)。2013年9月30日、2013年11月30日,2014年1月23日、2014年4月30日,建设集团分别向中龙建公司预付监理96640元、193280元、193280元、289920元。2014年4月23日,中龙建公司向闽北卫校、建设集团送达《关于福建闽北卫校新校区建设一期续建工程监理费重新计取的报告》一份,主要内容为中龙建公司监理的工程已完成工程量约70000000元,暂按已完成工程量造价70000000元计取,按照建设工程监理收费标准其收费基础价为1608000元,下浮20%后监理服务费为1286400元。按合同约定应付至监理服务费的百分之八十为1029120元,中龙建公司收到监理服务费773120元,现还应支付监理服务费256000元。请校方、建设集团给予确定。2014年5月22日,中龙建公司向建设集团开具256000元监理费发票(发票付款方为闽北卫校)。2014年6月27日,闽北卫校印发[2014]10号校务会议纪要,新校区一期续建工程费用增加,监理管理费也相应增加,会议同意,由建设集团代付增加部分监理管理费用256000元。2014年7月15日,中龙建公司向建设集团申请支付监理服务费(教学楼、宿舍楼验收后以及增加工程量)总费用的30%,计256000元。2014年8月22日,闽北卫校支付中龙建公司监理费100000元。2015年2月15日,建设集团支付中龙建公司监理费193280元。 另查明,2014年8月14日,除多功能教学楼外,其他工程全部竣工验收并交付闽北卫校管理、使用。2016年7月1日、2016年12月30日,南平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分别做出南财投审〔2016〕结字19号、南财投审〔2016〕结字43号《基础工程结算审核结论书》,评定该部分工程结算造价为56030528元,净核减44761510元,不予评审9221298元。 再查明,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2017)闽07民初1号余光荣诉建设集团、南平建工武夷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闽北卫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南平市人民法院委托,福建联审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22日出具《造价鉴定书》,鉴定意见为:闽北卫校新校区一期续建工程项目的造价为105661581元(已下浮2%),其中多功能教学楼的工程造价为14652777.72元。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2017)闽07民初55号建设集团、南平建工武夷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闽北卫校合同纠纷一案中,对建设集团、南平建工武夷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福建联审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审核结论作为(2017)闽07民初55号案件双方建安工程费的结算依据,予以支持。(2017)闽07民初55号案件已生效。2018年10月25日,中龙建公司再次向闽北卫校、建设集团送达《关于福建闽北卫校新校区建设一期续建工程监理费重新计取的报告》一份,主要内容为中龙建公司监理的闽北卫校新校区一期续建工程自开工之日起至今已完成工程量为105661581元。暂按已完成工程量造价105661581元计取,按照建设工程监理收费标准其收费基础价为2284694元,下浮20%后监理服务费为1827972元。该项目已完成竣工验收结算,按合同约定监理服务费应计1827972元,中龙建公司已收到监理服务费773120元,现还应支付监理服务费1054852元。请校方、建设集团给予确定。2019年6月3日上午,刘洪建市长主持并召开专题会议,并形成专题会议纪要,纪要内容有闽北卫校与建设集团签订的原BT合同中尚未完成的多功能教学楼及附属工程、消防工程验收等扫尾工程,由建设集团继续完成建设。因多功能教学楼非中龙建公司监理,2019年8月14日,中龙建公司向本院提交闽北卫校新校区一期续建工程项目监理费计算依据、说明及结果一份,以建安工程总造价为91008803元(福建联审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鉴定总造价105661581元-多功能教学楼造价14652777.72元),计算出监理费为1613572.4元。闽北卫校、建设集团对中龙建公司于2019年8月14日提交的《闽北卫校新校区一期续建工程项目监理费计算依据、说明及结果》中计算方法无异议。
一、南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中龙建(福州)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监理费547172.4元及其利息(自2019年7月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中龙建(福州)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101元,由中龙建(福州)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负担7881.5元,由南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7219.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吴军福 人民陪审员  张力耘 人民陪审员  虞文杰
书 记 员  练文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