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博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江苏博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淮安综合保税区管理办公室等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苏0891民初4261号 原告:江苏博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天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安综合保税区管理办公室,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 负责人:***,该办公室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淮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新盛安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北京盈科(常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新盛安实业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北京盈科(常熟)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发展局,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 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该局办公室主任。 原告江苏博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淮安综合保税区管理办公室、江苏新盛安实业有限公司、江苏新盛安实业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及第三人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发展局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2年11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本院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