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环建(北京)工程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中环建(北京)工程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中环建(北京)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昌吉分公司;某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新2301民初757号 原告:中环建(北京)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昌吉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新疆昌吉州昌吉市屯河路新天地商务港916号。 主要负责人:***,系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中环建(北京)工程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马连道胡同1号10幢1层151。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以上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亚欧律师事务律师。 被告:潘某,男,1996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沙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环建(北京)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昌吉分公司、中环建(北京)工程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1月20日立案,2026年5月14日,原告中环建(北京)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昌吉分公司、中环建(北京)工程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环建(北京)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昌吉分公司、中环建(北京)工程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环建(北京)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昌吉分公司、中环建(北京)工程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631元,减半收取计4,815.5元,由原告中环建(北京)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昌吉分公司、中环建(北京)工程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