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富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新4322民初736号
原告:某工程管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程某,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某工程管理公司某分公司,住所地新疆昌吉州昌吉市。
法定代表人:高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亚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袁某,男,1967年9月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地区富蕴县。
原告某工程管理公司、某工程管理公司某分公司与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1日立案。原告某工程管理公司、某工程管理公司某分公司于2025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某工程管理公司、某工程管理公司某分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工程管理公司、某工程管理公司某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26.75元,减半收取计1,063.38元,由某工程管理公司、某工程管理公司某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