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冀0102民初3555号
原告河北三元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翟营南大街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女,汉族,1979年7月26日出生,住所地河北省,该公司员工。
被告石家庄盛泰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翟营南大街9号中盛大厦。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高风,男,汉族,1983年2月19日出生,住所地河北省,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三元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石家庄盛泰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三元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084元,减半收取3542元,由原告河北三元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