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冀0102民初25号
原告:河北三元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翟营南大街9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俱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俱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家庄盛泰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翟营南大街9号中盛大厦。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三元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石家庄盛泰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三元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河北三元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200元,减半收取36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邢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