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7)冀1121行审17号
申请执行人:枣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枣强县新华东街33号。
法定代表人:***,职位局长。
被执行人:河北三元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翟营南大街9号。
法定代表人:***,职位董事长。
2017年9月19日,本院收到申请执行人的(***)安监强执[2017]监察大队1号强制执行申请书,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超过了法定申请执行期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枣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不准予执行。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