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1623民初2529号
原告:河北三元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俱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俱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滨州市北海信和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北海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相茂利,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北三元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滨州市北海信和新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三元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三元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三元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649元,由原告河北三元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