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1121民初1589号
原告:河北三元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翟营南大街。
法定代表人:孙英奇。
被告:枣强县人民医院,住所地枣强县富强南路。
法定代表人:张思东。
原告河北三元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枣强县人民医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屈其凯
审 判 员 张世和
人民陪审员 樊书森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崔 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