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浙0213执1581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中润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奉化兴润茗都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奉化区。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浙江中润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奉化兴润茗都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证,具体如下:本院另案拍卖了被执行人奉化兴润茗都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宁波市奉化区萧王庙街道汪家库198号(临)、199号(临)、200号(临)土地以及地上兴建的“桃源府邸”小区179套房屋。买受人奉化中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附条件的以30782万元的价格拍得了上述财产。成交款中19183.72万元系土地成交款,而土地抵押给了建行奉化支行,该款远不足以清偿建行抵押。11598.28万元系在建房屋的成交款,因另有刑事追缴退赔案件,成交款远不足以清偿刑事受害人的损失,因此本案申请执行人未能获得受偿。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执行过程中将被执行人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消费。现申请执行人不能够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对本院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未提出异议。截止2017年12月11日,被执行人奉化兴润茗都置业有限公司应当清偿申请执行人浙江中润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监理费1188000元及相应滞纳金。本案仲裁费23482元、执行费17612元,由被执行人奉化兴润茗都置业有限公司负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仇飞龙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