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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国网浙江诸暨市供电有限公司、诸暨市五泄镇人民政府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1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681民初5059号 原告:***,男,1969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 诸暨市街亭镇茅塘山村树蓬726号。 被告:国网浙江诸暨市供电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暨 阳街道浣纱北路1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诸暨市五泄镇人民政府,住所地诸暨市五泄路136 号。 负责人:**。 被告:浙江中润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 区沁雅花园康恒大厦701-708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国网浙江诸暨市供电有 限公司、诸暨市五泄镇人民政府、浙江中润工程管理有限公 司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0月13 日撤回对被告诸暨市五泄镇人民政府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自 愿撤回对诸暨市五泄镇人民政府的起诉,未违反法律法规的 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准许原告赵均惨撤回对被告诸暨市五泄镇人民政府的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徐 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