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1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681民初5059号
原告:***,男,1969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
诸暨市街亭镇茅塘山村树蓬726号。
被告:国网浙江诸暨市供电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暨
阳街道浣纱北路1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诸暨市五泄镇人民政府,住所地诸暨市五泄路136
号。
负责人:**。
被告:浙江中润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
区沁雅花园康恒大厦701-708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国网浙江诸暨市供电有
限公司、诸暨市五泄镇人民政府、浙江中润工程管理有限公
司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0月13
日撤回对被告诸暨市五泄镇人民政府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自
愿撤回对诸暨市五泄镇人民政府的起诉,未违反法律法规的
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准许原告赵均惨撤回对被告诸暨市五泄镇人民政府的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徐 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