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浙0106民初12766号
原告:***,男,1960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伦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中润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沁雅花园康恒大厦**。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浙江中润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审判员 徐 滨
二〇一八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