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京0108执24981号
申请执行人: ***,男,1971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执行人: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7号致真大厦202室。
负责人:耿旭令。
被执行人:中国机械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
法定代表人:阮光。
被执行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法定代表人:贺青。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京0108民初46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中国机械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小南庄怡秀园x号楼xxx号房屋产权转移登记至***(身份证号:×××)名下所有。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杨 哲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高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