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机械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

席国机械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京0102执18298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机械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一号。
法定代表人:康虎彪。
被执行人:中钢集团吉林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山前街新山路25-2号。
法定代表人:付垂林。
中国机械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中钢集团吉林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京02民终13143号民事判决书、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京0102民初356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机械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8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中钢集团吉林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尚未履行的退还申请执行人预付款4192000元;违约金1257600元及利息;保全费500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反馈的被执行人名下相关财产信息,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的车辆,但未实际控制车辆,本案暂无法处置。
3、本院以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限制消费令,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的措施。
4、申请执行人本次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综上所述,本案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贾秋春
审判员  黄建平
审判员  高 亢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鑫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