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2民初9号
原告:中国机械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
法定代表人:阮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定宇,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朔,上海市方达(北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大***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民勤县红沙岗工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艾秀芬,董事长。
被告:锋电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西环南路26号院11号楼102室。
法定代表人:艾秀芬,董事长。
第三人:西藏宝辉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金珠西路158号阳光新城A区2栋2单元3-2号。
法定代表人:艾秀芬,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第三人:阿克塞锋电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红柳湾镇金山路1号。
法定代表人:艾秀芬,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中国机械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大***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被告锋电能源技术有限公司、第三人西藏宝辉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阿克塞锋电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原告中国机械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交款通知书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国机械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钱丽红
审 判 员 邢 军
审 判 员 李卫东
二○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法 官 助 理 牛晓煜
书 记 员 何 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