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机械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机械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与大唐武威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2民初9号

原告:中国机械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

法定代表人:阮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定宇,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朔,上海市方达(北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大***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民勤县红沙岗工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艾秀芬,董事长。

被告:锋电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西环南路26号院11号楼102室。

法定代表人:艾秀芬,董事长。

第三人:西藏宝辉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金珠西路158号阳光新城A区2栋2单元3-2号。

法定代表人:艾秀芬,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第三人:阿克塞锋电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红柳湾镇金山路1号。

法定代表人:艾秀芬,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中国机械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大***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被告锋电能源技术有限公司、第三人西藏宝辉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阿克塞锋电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原告中国机械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交款通知书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国机械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钱丽红
审  判  员   邢 军
审  判  员   李卫东

二○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法 官 助 理   牛晓煜
书  记  员   何 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