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湘09民终37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益阳美迪家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益阳市朝阳街道海棠社区时代广场一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激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93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江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74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江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99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江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51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江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52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江县。
上述五被上诉人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君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五被上诉人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君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益阳美迪家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2023)湘0903民初55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2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益阳美迪家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3月2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自愿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益阳美迪家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益阳美迪家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益阳美迪家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