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林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某某与浙江中林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绍嵊民初字第2536号 原告:***。 被告:浙江中林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嵊州市三江街道兴旺村288—20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和浙江中林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依法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