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省巴彦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黑0126执恢208号
申请执行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泰海花园小区33栋。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哈尔滨市谦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巴彦县巴彦镇石桥街。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黑0126民初2139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执行*****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哈尔滨市谦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定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哈尔滨市谦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巴彦县兴隆镇繁荣小区1号楼1**602室住宅(面积65.80平方米)房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