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省巴彦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黑0126执恢20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泰海花园小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哈尔滨市谦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巴彦县巴彦镇石桥街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黑0126民初2139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执行*****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哈尔滨市谦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定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以(2018)黑0126执32号案件立案执行,并以(2018)黑0126执32号之二执行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巴彦县兴隆镇繁荣小区1号楼1**602室房产,上述执行案件结案后,申请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又以(2020)黑0126执恢208号案件申请恢复执行,本院执行中依法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拍卖被执行人巴彦县兴隆镇繁荣小区1号楼1**602室房产,经二次拍卖且已流拍,申请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同意以二拍流拍价144,666.00元的接收上述拍卖房产抵偿该案欠款144,666.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哈尔滨市谦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巴彦县兴隆镇繁荣小区1号楼1**602室房产作价144,666.00元,交付申请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抵偿本案欠款144,666.00元。巴彦县兴隆镇繁荣小区1号楼1**602室房产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时起转移。
二、申请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杨 爽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