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黑0126执1364号、1365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申请执行人***泰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县**镇北直路**。
法定代理人,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哈尔滨中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县**镇兴华街/di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江**建筑安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县**镇***。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本院依据(2018)黑0126民初674号民事判决书、(2018)黑0126民初36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的*****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泰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哈尔滨中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建筑安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案,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2018)黑0126民初362/674号民事裁定书查封的被执行人哈尔滨中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有位于**县***城小区4号楼2层1号(面积87.85平方米)、1号楼2层4号(面积83.42平方米)、11号楼2层2号(面积105.33平方米)商服予以续行查封,查封期间不得变卖、损毁、抵押、抵债。
二、查封期限三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