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局领导签批:
办 案 人
校 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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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彦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黑0126执恢20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泰海花园小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哈尔滨市谦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巴彦县巴彦镇石桥街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黑0126民初2139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执行*****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哈尔滨市谦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755,604.00元,执行到位标的144,666.00元。
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哈尔滨市谦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等财产进行查询,并对其所有的房产进行评估、拍卖。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哈尔滨市谦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评议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通知申请执行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不能提供其他线索。依照《最高法院关于使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黑0126民初213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杨 爽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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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