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省巴彦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黑0126执异34号
案外人:***,男,1968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巴彦县。
申请执行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住巴彦县。
被执行人:哈尔滨中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巴彦县巴彦镇兴华街。
法定代表人:***。
在本院执行*****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哈尔滨中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于2021年1月6日对本院依法查封巴彦县***城小区5号楼7号门商服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称,查封房屋为回迁房屋,2018年4月13日开发商哈尔滨中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原址回迁安置房屋巴彦县***城小区5号楼7号门商服。入户、穿线、**、电、热费全部由***交齐,装修后经营轮胎修理。***在销售此房时发现被法院查封。基于以上理由,案外人请求撤销(2018)黑0126执1364、1174号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称,符合法律规定就可以。
申请执行人***称,没有意见,按照法律规定办就行。
被执行人哈尔滨中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称,2014年8月11日***与当时的开发公司***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回迁安置协议书,后来哈尔滨中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接工程项目。经县政府调解,哈尔滨中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重新签订回迁补偿协议,由哈尔滨中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回迁安置房屋一套,就是***城5号楼7门商服一层、二层,共计152.92平方米。因被查封的房源不是哈尔滨中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留的商业用房,而***原房产是商业用房,按照县政府政策,哈尔滨中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上述待售商服回迁补偿给***,故此房屋在巴彦县房产局没有登记。
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哈尔滨中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哈尔滨中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巴彦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黑0126民初674号民事判决书、(2017)黑0126民初284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本院依据(2018)黑0126执1364、1174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位于巴彦县××**××小区××楼××号门商服,面积152.92平方米。另查明,***与哈尔滨中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11日按照巴彦县《***城小区房屋回迁调解指导意见》达成补偿协议,哈尔滨中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城小区5号楼7号门商服安置给回迁户***,***已占有使用此房屋。
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对案外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判断其是否系权利人:已登记的不动产,按照不动产登记簿判断;未登记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按照土地使用登记簿、建设工程规则许可、施工许可等相关证据判断。本案中,争议房屋虽未在产权部门登记,但根据案外人***提供的证据,争议房屋属于哈尔滨中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回迁安置给***的房屋,***系该房屋的权利人。故对案外人的异议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对巴彦县***城小区5号楼7号门商服的执行。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杨 爽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秦 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