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省巴彦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黑0126执恢67号
申请执行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哈尔滨市中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呼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黑0126民初67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的*****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哈尔滨市中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房产,除查封房产外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现因案外人对上述执行中查封的房产提出异议,现异议正在审查中,待异议结果出具后再决定是否继续执行。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巴彦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黑0126民初67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