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21财保675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1971年6月18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桓台县起凤镇鱼龙一村。公民身份号码:3703211971********。
被申请人:***润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桓台县果里镇张田路30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MA3C4FB81B。
法定代表人:黄鲁鹏,经理。
被申请人:华润(南京)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悠谷路8号华润燃气江宁研发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571586906E。
法定代表人:郑依秋,经理。
被申请人:江苏正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吾悦广场B02写字楼1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MA1MQ1GT2B。
法定代表人:陈泽华,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22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本院于同日作出(2022)鲁0321财保675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润燃气有限公司、华润(南京)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正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2023年1月16日,申请人***向本院提交申请,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润燃气有限公司、华润(南京)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正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润燃气有限公司、华润(南京)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正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徐书华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赵晴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