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长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浙江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509民初5784号 原告:上海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朱某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执行董事。 被告:浙江某建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执行董事。 被告:***某某,男,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 上述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九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九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越美家建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8日立案。原告上海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上海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875元、诉讼保全费1070元,合计1945元,由原告上海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